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崎勝 (Matsu.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10,5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5,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