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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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27號聲請人 翁秀玲 訴訟代理人 黃羚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2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精準證券│12-D00-00-0000000-0│1│0000000.2│││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精準證券│12-D00-00-0000000-0│1│0000000.4│││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精準證券│12-D00-00-0000000-0│1│852281.9│││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