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傑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傑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