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王郁婷
王意雲 王孟萱 王名遠 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被告 林添益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本件原告王郁婷、王意雲、王孟萱、王名遠(下稱原告王郁婷等4人)與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林添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王郁婷等4人訴之聲明為:
請求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被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及被告林添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郁婷等4人各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郁婷等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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