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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