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蔣立遠 上列原告與黃金三、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0元(即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6月5日100年度司執字第18503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所列被告之分配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