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明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明治因公共危險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鄒明治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7.08│102.07.10│├─────────┼────────┼────────┤│偵查案號│花蓮地檢署102年│花蓮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939號│度偵字第3697號│├────┬────┼────────┼────────┤││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原花交簡│102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59號│字第3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1│103.02.24│├────┼────┼────────┼────────┤││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原花交簡│102年度原花交簡││││字第159號│字第321號││├────┼────────┼────────┤││判決│102.08.22│103.04.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案件│││├─────────┼────────┼────────┤││花蓮地檢署102年│花蓮地檢署103年││備註│度執字第1428號│度執字第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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