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5號原告甲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蔡美玲 即歐風主義美食
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5,0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