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彭月女
被   告 黃德義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
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他.
稅單或建物課稅證明原本及土地當.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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