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66號聲請人 高瑨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6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399.7│││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370.6│││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355.6│││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4│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389.1│││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5│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426.3│││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6│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341.3│││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7│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388.2│││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8│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新興35基金受益憑證│00000000│1│377.1│││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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