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12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葉致仁 債務人 劉荻 債務人 劉黃麗蓉 債務人 劉瑞明 債務人 劉語沁 債務人 劉瑞麟 債務人 劉益彰
一、債務人劉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雪珠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黃麗蓉、劉瑞明、劉語沁、劉瑞麟、劉益彰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零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