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廷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84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罹患新冠肺炎後,竟未能遵守規定,擅自離開隔離地點,造成其接觸之親人(女兒、父親)乃至於社會上其他人受傳染之風險,是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自稱因為怕剛解除隔離之女兒傳染給剛生產之妻子,故將女兒送給其父親照顧之犯罪動機(見密錄器影像對話內容節錄文字檔)。兼衡其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暨被告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育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