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告乙○○
樓之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漏未宣示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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