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建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