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156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月21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5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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