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合併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5年7月25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5002810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6年9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6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