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6號上訴人 陶香領 上訴人 陶友法
陶聖方 陶竹君 被上訴人楊府廟法定代理人 陶東友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謙讓房屋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陶友法、陶香領為上訴人 陶夏法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陶聖方、陶竹君承受訴訟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 陶夏法業 於民國103年1月30日死亡,陶夏法之繼承人除陶友法(即另一上訴人)、陶香領外皆聲明拋棄訴訟,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6至89、92頁),然陶友法、陶香領並未向本院陳報承受訴訟,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承受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又陶聖方、陶竹君於103年3月31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惟渠等既已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渠等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於法未合,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