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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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簡字第6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陳亮元
被   告  林義凱
       劉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乙○○於繼承被繼承人陳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甲○○前就讀長榮大學時,邀同訴
外人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借款額度為
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含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
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遲延履行,
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
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之20%加付
違約金。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
、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週年利
率1%計算。詎被告甲○○於學業完成後自民國103年7月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本金300,74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訴外人
○○既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惟陳
○○已於100年4月10日死亡,被告乙○○為其繼承人,且
未依法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自應於繼承陳○○之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甲○○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提出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狀則以: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等語,資為抗辯
。被告乙○○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均同意,伊現在有
工作,也願意還款,惟請求讓伊分期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歷史明細
批次查詢、就學貸款轉催收程式頁面、利率資料、臺灣銀行
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106年7月26日 高少家美 家字第1060016417號
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甲○○雖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以本件
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等語置辯(本院卷第19頁),惟並未
具體指明債務有何爭議或提出相關證據以茲為佐,且被告甲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
之聲明或陳述,其空言所辯,自無足採。至被告乙○○雖以
上開情詞置辯,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
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
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民法第318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然此項規定,係認為法院有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分
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
期清償之權利(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24號判例要旨參見)
。而被告乙○○雖請求分期清償,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
其經濟狀況,且原告亦未同意為分期清償,是被告乙○○此
部分所請,難認有理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001│56,955元│103年7月1日起至│1.83%│103年8月2日起至│0.183%│
│││104年2月23日止││104年2月1日止││
││││├────────┼────┤
│││││104年2月2日起至│0.366%│
││├────────┼────┤104年2月23日止││
│││104年2月24日起至│2.83%├────────┼────┤
│││清償日止││104年2月24日起至│0.566%│
│││││清償日止││
├──┼──────┼────────┼────┼────────┼────┤
│002│57,955元│103年7月1日起至│1.83%│103年8月2日起至│0.183%│
│││104年2月23日止││104年2月1日止││
││││├────────┼────┤
│││││104年2月2日起至│0.366%│
││├────────┼────┤104年2月23日止││
│││104年2月24日起至│2.83%├────────┼────┤
│││清償日止││104年2月24日起至│0.566%│
│││││清償日止││
├──┼──────┼────────┼────┼────────┼────┤
│003│46,435元│103年7月1日起至│1.83%│103年8月2日起至│0.183%│
│││104年2月23日止││104年2月1日止││
││││├────────┼────┤
│││││104年2月2日起至│0.366%│
││├────────┼────┤104年2月23日止││
│││104年2月24日起至│2.83%├────────┼────┤
│││清償日止││104年2月24日起至│0.566%│
│││││清償日止││
├──┼──────┼────────┼────┼────────┼────┤
│004│46,430元│103年7月1日起至│1.83%│103年8月2日起至│0.183%│
│││104年2月23日止││104年2月1日止││
││││├────────┼────┤
│││││104年2月2日起至│0.366%│
││├────────┼────┤104年2月23日止││
│││104年2月24日起至│2.83%├────────┼────┤
│││清償日止││104年2月24日起至│0.566%│
│││││清償日止││
├──┼──────┼────────┼────┼────────┼────┤
│005│46,485元│103年7月1日起至│1.83%│103年8月2日起至│0.183%│
│││104年2月23日止││104年2月1日止││
││││├────────┼────┤
│││││104年2月2日起至│0.366%│
││├────────┼────┤104年2月23日止││
│││104年2月24日起至│2.83%├────────┼────┤
│││清償日止││104年2月24日起至│0.566%│
│││││清償日止││
├──┼──────┼────────┼────┼────────┼────┤
│006│46,485元│103年7月1日起至│1.83%│103年8月2日起至│0.183%│
│││104年2月23日止││104年2月1日止││
││││├────────┼────┤
│││││104年2月2日起至│0.366%│
││├────────┼────┤104年2月23日止││
│││104年2月24日起至│2.83%├────────┼────┤
│││清償日止││104年2月24日起至│0.566%│
│││││清償日止││
├──┼──────┼────────┼────┼────────┴────┤
│合計│300,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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