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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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輝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霞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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