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聲字第2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吳瑞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麗屏 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