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浩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昶逸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高嵐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