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聲請就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三袋(淨重合計二.五五0五公克、驗餘淨重合計二.五四七九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共三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聲請書誤用修法前用語「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聲請書贅引刑法第40條第3項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不能追訴犯罪」)。查被告林子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袋(總淨重【聲請書誤為「總純質淨重」】2.5505公克、驗餘總淨重【聲請書誤為「總純質淨重」】2.5479公克),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9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查,爰依前述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在案。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施用,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林子孺於民國108年8月2日晚上、同年月3日上午7時許,在新北市○○區○○里○○000○0號2樓住處,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年月3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新北市金山區民生與中山路口「全家超商」前,因騎乘MPF-5315號普通重型機車違停紅線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聲請書誤為純質淨重】合計2.550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5479公克),復為警徵其同意接受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本件原經檢察官予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且連續缺席、又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採尿及未完成採尿程序,本件緩起訴乃遭撤銷;被告嗣後又犯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254、1321、1717號),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案撤緩後,認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由檢察官於111年5月17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號(本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5、166、167、168、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108年8月3日下午2時55分許,經警搜索結果,查獲3袋白色透明晶體3包,此3小袋晶體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包淨重合計2.550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5479公克),有該院108年9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檢體編號C0000000,108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卷第69頁)在卷可憑,足見該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違禁物無疑。故上開毒品除鑑驗取樣樣耗損滅失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其所包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為一體,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毒品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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