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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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84號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建字第
1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7,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