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光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光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簡光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9年8月11日法授署教字第1090175136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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