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45號聲請人 張文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本院99年度家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10萬元為擔保而為假扣押,今已由法院通知相對人 陳劉瑞貴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法院裁准返還擔保物。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本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影本,惟其並未證明相對人已獲通知且未依限行使權利,亦未陳報可供本院調查之事證,且亦無法證明有其他返還擔保金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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