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債權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永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永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違反合約書第八條之相關釋明資料。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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