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債權人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隆 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具狀陳報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