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東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合法通知催告相對人,而生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