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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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948號
原告 李文翔
被告 王敏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㈠款第八行「…應執行拘役50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