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志良 相對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5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而相對人於101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
期限至116年5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3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98,74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29│建│16.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430│建│146.06│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31│建│90.37│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21│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1層樓房│11│11│平│全部│││0│八甲里大明街│仁區八甲│磚木造│1.│1.│方│││││69號│西段429││29│29│公││││││、430、││││尺││││││43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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