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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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16號原告威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朱保震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君 律師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張訓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高函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就所承運之貨物對其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即反訴原告則以所承運貨物毀損之原因為反訴被告包裝不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就其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然本件本訴原告、反訴原告之請求是否有據,則均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字第17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成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海商 字第 16 號裁定(101.10.11)[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海商 字第 16 號裁定(101.12.18)[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海商 字第 16 號裁定(103.11.21)[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海商 字第 16 號裁定(103.11.21)[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海商 字第 16 號(105.03.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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