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74號

原告 鄭光宏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昱志 (原名 董恆馻董浚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0,435元(含積欠之租金1,220,435元及200,000元之借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金額。又租金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4,009,000元加計積欠之租金1,220,435元及200,000元,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29,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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