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聲字第8號

抗告人 黃美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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