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241號
原告 易小美 即小而美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