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慕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慕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慕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孫慕恒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孫慕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5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7日│105年3月23日│105年9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4041號│偵字第24841號│偵字第292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479號│2174號│249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8月22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2月1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479號│2174號│2495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20日│105年11月29日│106年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248號(│執字第18613號(│執字第2889號(無│││無押,已執畢,編│無押,尚未執行,│押,尚未執行)│││號1、2已定應執行│編號1、2已定應執││││拘役60日)│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