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原告3482甲○10202(乙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卷附之
真實姓名對照表所示)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