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7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瑋軒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瑋軒犯毀損器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瑋軒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損壞之房門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造成之損害非鉅、事後雖有以書面向告訴人 林玉欣 道歉,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害、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