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家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家輝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以一本帳戶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代價,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交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自稱「 林檬 」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並依「林檬」指示將上開2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均變更為「556677」。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存摺影本、提款卡後,未給付黃家輝出售上開帳戶之對價,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郭立怡 等6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家輝上開永豐銀行或郵局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案經郭立怡、 孫佳琪洪蒼鐸詹家鳳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家輝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立怡、孫佳琪、洪蒼鐸、詹家鳳、證人即被害人 郭盈紹曾心 榆於警詢之證述。
㈢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照片、永豐商業銀行金融資料查
詢回覆函及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2日儲字第1050225137號函、105年12月
5日儲字第1050218598號函及函附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㈣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將其所申辦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林檬」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先後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等6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郭立怡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郭盈紹各有2次匯款之行為,惟此係正犯各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郭立怡及被害人郭盈紹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各成立一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害人郭盈紹於105年9月28日晚間10時24分許轉帳29,980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部分,應予補充。
㈢被告以一交付永豐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而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思慮未果,竟出售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予不詳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亦因被告之行為,將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兼衡本案被害人、告訴人之人數、遭詐騙金額等,暨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被告出售上開帳戶、金融卡還沒有拿到錢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本案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被害人│詐騙方式│證據││號││││├─┼────┼─────────────┼────────────┤│1│郭立怡│105年9月28日晚間6時許,│1.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接獲偽以賣家「讀冊生活」及│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⒉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中華郵政)之工作人員,佯稱│表││││其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遭設定為扣款13期,需依指│紀錄表││││示前往ATM操作解除付款設定│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致郭立怡陷於錯誤,而於同│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日晚間8時40分許及9時16分│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許,將29,985元、29,980元以│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跨行存款之方式,分別轉帳至│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黃家輝之永豐銀行帳戶及郵局│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帳戶內。│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孫佳琪│105年9月28日晚間7時3分│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許,接獲自稱網路賣家「衣芙│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日系」及中華郵政之工作人員│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採│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貨到付款時,在簽收時誤簽為│⒊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信用卡付費,需依指示前往AT│專線紀錄表││││M操作解除信用卡之付款設定│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致孫佳琪信以為真,因而於│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同日晚間8時34分許,將18,9│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85元轉帳至黃家輝之永豐銀行│案件紀錄表││││帳戶內。│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洪蒼鐸│105年9月28日晚間7時18分│⒈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許,接獲自稱網路賣家「莫古│民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里網站」及中華郵政之工作人│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員,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作業疏失,遭設定為扣款12期│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解除│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付款設定,致洪蒼鐸陷於錯誤│紀錄表││││,因而於同日晚間8時3分許│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將80元轉帳至黃家輝之永豐│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銀行帳戶內。│表│├─┼────┼─────────────┼────────────┤│4│郭盈紹│105年9月28日某時許,接獲│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自稱賣家「衣芙網購」之工作│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人員,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因作業疏失,遭設定為扣款12│⒉存摺影本││││期,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解│││││除付款設定,致郭盈紹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許及10時24分許,將29,980元│││││、29,980元以跨行存款之方式│││││,分別轉帳至黃家輝之郵局帳│││││戶內。││├─┼────┼─────────────┼────────────┤│5│ 曾心榆 │105年9月28日晚間8時許,│⒈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接獲自稱網路賣家「衣芙日系│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及玉山銀行之工作人員,佯│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案件紀錄表││││失重覆出貨,需依指示前往AT│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M操作解除付款設定,致曾心│專線紀錄表││││榆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晚間│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8時40分許,將28,913元轉帳│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至黃家輝之永豐銀行帳戶內。│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⒍│詹家鳳│105年9月28日晚間9時許,│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接獲自稱電視購物台之工作人│專線紀錄表││││員,佯稱其先前訂購商品,因│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作業疏失將購物品項訂為12組│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需依指示前往ATM操作解除│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設定,致詹家鳳信以為真,因│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而於同日晚間10時12分許,將│││││29,987元轉帳至黃家輝之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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