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662號聲請人 李昇志
李楊阿頧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銘渥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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