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8號聲請人 謝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