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七四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93年度繼字第674號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淑雲 之債權人,因有閱卷之必要,請准予通知聲請人前往閱卷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以上皆影本)各一份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