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而依兩造借貸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