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傅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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