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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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若君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明細,其98年7月及10月分別領有所得補助,請說明其領取前開所得補助之性質、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釋明現是否仍繼續領取該所得補助,及提出領取補助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陳報聲請人有無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4.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並釋明每月受強制執行之數額。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最低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與實際陳報之實領薪資14,000元不符,請釋明聲請人現工作之性質、地點及實領薪資為何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不符。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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