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5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5871號債權人允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進興業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系爭支票中,最遲之發票日為九十五年八月五日,顯見債權人與債務人係約定此日為清償期,則遲延責任自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故應以九十五年八月六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主張利息起算日為九十五年八月五日,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