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36號和解筆錄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就本院95年交易字第33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劉景宜檢察官沈志成書記官謝秀青通譯薛婉怡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丙○○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簡嘉宏律師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其給付方式為:於本和解契約成立時,當場交付現金十五萬元,餘款三十五萬元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之前以原告所指定之方式交付予原告。
二、被告願於95年11月15日上午為原告之被繼承人 羅秉衡 辦理法會一場,由一位出家師父為羅秉衡主持頌經法會,被告承諾全程參與本次的法會,並配合頌經的程序為死者行禮(含跪禮)。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簡嘉宏律師被告甲○○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謝秀青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