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叁萬零玖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正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