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7年1月3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292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1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03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