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魏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60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4年3月30日│90,000元│67,030元│9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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