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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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王岡元 代理人 鮑黎登 相對人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王岡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七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董事會於民國103年11月5日第10屆第
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同意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已據提出104年1月22日教育部函、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7條董事之任期,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如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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